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2820號
KSEV,96,雄簡,2820,200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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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8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 月24日上午9 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訴訟代理人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系 爭要作廢的支票上公司的大小章都沒有錯,不知為何流至原 告處,被告不願意負擔此責任等語,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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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8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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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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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4月14日 │285,000元 │96年4 月14日│JI0000000 │泓昇科技有限│中華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公司乙○○ │前鎮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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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