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能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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