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雷歐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上欣源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9,7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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