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彥穎
許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顯照、范茗凱、顧庭瑜、蔡宜秦、楊曼妙、
王勵貞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