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78號
TCDV,104,訴,2878,2017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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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彥穎
      許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顯照范茗凱顧庭瑜蔡宜秦楊曼妙
王勵貞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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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