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9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李廷彰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蘇茂新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竊盜(竊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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