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2537號
KSEV,96,雄簡,2537,200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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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三華國際宏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3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 月3 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5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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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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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12月20日│175,000元 │95年12月20日│ F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 │起至清償日止│ │北高雄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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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華國際宏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