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96號
TCDV,104,建,96,2017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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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被 上訴 人 曾憲政即達鋒電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
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 年7 月4 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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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