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2387號
KSEV,96,雄簡,2387,200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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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鄭進豐即淨風工程行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3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 月29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 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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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