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2343號
KSEV,96,雄簡,2343,200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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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徐福青
            11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34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 月17日上午9 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 、信用卡債權計算書及信用卡帳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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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