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李民原名李文方)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95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 月17日下午2 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 費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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