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學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435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 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6年6 月份起,按月於每月30日
前,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