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6年度,435號
KSEV,96,雄小調,435,20070518,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學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435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 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6年6 月份起,按月於每月30日
  前,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