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6年度,962號
KSEV,96,雄小,962,200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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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小字第962號
原   告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宏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5 月15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 (下同)95 年5 月間向原告採購櫥櫃等物品 (內 含書房、儲藏室櫃、主臥衣櫃、一樓客廳鞋櫃、人造石檯面 ,因約定被告自行組裝,未計工資), 有被告簽認之報價明 細表為憑,雙方約定總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83000 元,依 約定方式付款,雙方於簽約時被告應給付總價額30%(訂金) 、貨品到達後,被告應給付總價額30% ,貨品到達後5 日後 ,被告應付清尾款,即總價額40% 。茲查系爭貨物已全數依 約給付被告,而被告尚欠原告100000元之尾款未付。二、被告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被告當初承攬訴外人乙○○、陳鴻慈夫妻(即業主)住宅設 計案,雙方約定之施作項目及金額分別為:1.系統家具: 298000元。2.木工施作:265000元。後因原告部分家具給付 遲延,且於運送過程中造成業主損害,故被告因此被業主扣 款98000 元,此一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
(二)按民法第231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 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又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因 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因此,原告既有給付遲延之情事,且於運送過程中造成業主 損害,導致被告遭到扣款,此損害自應由原告承擔,故被告 主張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告之貨款請求權互相抵銷。三、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是否需負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一)原告主張:
1.原告是依圖下單,是被告說有欠貨才補。被告所主張的原告 都推翻。(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中表示) 2.原告交貨都很完整,且也有提出出貨的時間。因為沒有答應 被告的安裝,所以貨是送至現場,是被告的師傅安裝。(96 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中表示)




3.原告的貨品都是訂製品,都要靠原告自己去量,已有盡量去 補料,本件唯一遲延的是客廳的門板,且所影響的層面並沒 有到被告都沒辦法開工。 (96年5 月1 日言詞辯論中表示) 4.因為原告的因素造成扣款的只有第一項,業主那天在談此事 時,有幾家廠商在現場談,但原告不在場,是對方如何談扣 款伊不知情,但業主有寫明細單說被告有答應原告要給付清 潔費,就扣款3 萬元,地板壞掉被告應該很清楚,但也沒有 通知,木工完成等於合約也是被告都沒有處理好才被扣款的 。 (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中表示)
(二)被告抗辯:
1.這工程是應由原告備料才能完工。 (96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 中表示)
2.伊自始至終都沒有不付款,是因原告嚴重延誤施工期間所以 才被扣款。伊為此也有賠款,因為工作延誤導致業主不付錢 給伊。交貨期限有載明於訂貨單上為5 月22日至5 月24日, 而因為原告沒有按照期間送貨來才遲延,原告與伊簽的明細 表上沒有蓋公司章,且承辦人也與明細單不符。 (96年4 月 10日言詞辯論中表示)
3.油漆是伊介紹,伊願意吸收賠償,但簽約才付伊40萬元,如 果扣伊98000 元,應該還支付伊錢才對。 (96年5 月1 日言 詞辯論中表示)
4.雙方的損害都是因為扣款,被告對於被扣款的損失比較大, 系因為原告才造成的損失,伊應該賺得金額都沒有拿到均衡 ,也有差額,本來的金額還可以請求13000 元。在原告給付 過程中造成伊損失,所以原告應賠償,而原告將貨送至業主 ,運送過程造成業主其他物品損害,應亦由原告負責,業主 是針對伊扣款,但若非原告遲延,不會產生業主對伊不合理 的扣款,業主是針對伊,再要伊向原告扣。本件針對家具部 分被扣款980000元,還有其他金額被扣,第一項的部分都是 原告所造成。 (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中表示)四、本院之判斷:
按被告確有向原告採購上開總價283000元之櫥櫃等物品,並 已收款183000元,餘100000元尚未收取,業據原告提出趣價 明細表、收款明細表各1 份為證,並為被告所是認,堪信為 真。惟被告以前詞置辯,原告雖不否認送錯被告採購物品之 情事,惟陳稱:被告僅能扣款18000元。經查,(一)證人陳永勳於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中證述稱: 被告是向原告訂購一些家具用品,伊是做代工部分,這中間 因有缺貨,所以前後做到2 個月才完工,完工後聽被告說為 了貨款沒有給付,伊才來作證。因為前後補貨很多次,導致



工期過長原、被告才有債務上的問題,伊本來施工會很短, 但因為原告如此才受影響。
(二)證人王也如於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中證述稱: 伊是在原告公司當業務,伊是接洽此業務的人,原告希望能 追補貨物,也有一併給被告,但被告尾款沒有給付。(三)證人即被告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業主乙○○於96年5 月1 日言 詞辯論中證述稱:
1.伊與被告的契約是選歐德系統家具,伊是在歐德與被告簽約 的,之後被告認為歐德的東西比較貴,事後有幾件給原告, 。後來在施工的過程,都需要兩造進場,原告幾件送料情形 送錯,以致耽誤到工期,當時伊油漆及木工都已經做好,大 約耽誤兩、三個星期,所以之後連油漆、燈具也都有耽誤, 整個工作進度都受影響。之後發現有被損毀的東西,就扣被 告的工程款,包括紗窗、門窗及油漆等,總共扣款了93000 元,油漆廠商是從桃園下來施工,伊是針對被告扣,但被告 是對所有的施工廠商求償。伊除了扣93000 元外就沒有其他 的扣款及求償了。
2.原告送錯材料部分有:門片、廚房的部分及三樓客房衣櫃等 。當時顏色是伊當場到原告公司確認的。因為原告遲延15天 ,所以之後的工期都沒辦法如期完工。原告影響的層面並沒 有到都沒辦法開工,還是有作其他的並沒有停工。 3.扣款的部分提出扣款明細表。第一項扣18000 元,是因為原 告引起的,因為東西送進來或撞到東西才扣款,伊不知道是 哪些廠商所以才扣款。而因為原告面板的遲延,造成伊本來 簽約是五月就可以進去住,但遲延到農曆七月份以後才住進 去,伊是認為系因為原告的遲延才不能如期完工。(四)綜上所述,原告確有前述給付遲延之情事。按民法第231 條 第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 生之損害。又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 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再民法第334 條 第1 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 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 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本件依原告所自行提出之本件業主乙○○交付原告公司經理 邱宏鼎之「總共扣款細項」其中⑴設計師承諾永約尾款減為 8 萬元(即扣款18000 元)⑵床墊2 萬元⑶門框、木質地板 、紗窗、樓梯之拋光石英磚損壞:3 萬元⑷木工未完成部分 後續維修押款1 萬元⑺設計師監工費5 千元,共8 萬3 千元 均屬因原告遲延交付業主乙○○所訂材料所造成被告之損失 ,而被告因原告此給付遲延所造成之商譽損失雖無法量計,



然究不只數萬元,更何況尚有應得利潤;是被告主張其得以 上開損失以原告請求之10萬元互相抵銷,即於法有據;從而 原告訴請被告請付前述金額即因被告主張抵銷而不存在,是 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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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