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瑞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
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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