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39號
TCDV,101,建,139,2017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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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9號
原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鋕鋒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複代理人  康富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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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