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9號原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鋕鋒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複代理人 康富智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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