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6年度,3245號
KSEV,96,雄小,3245,200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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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太空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余明曉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324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 月1 日上午11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大廈管理費計算標準、收支明細、 管理服務中代收收據、大樓規約、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 謄本、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到場抗辯係因該大樓之保全人員未盡職,於值 班當時入睡導致該大樓發生遭竊等情,嗣後向原告反應,竟 不給予協助,故拒絕給付管理費云云。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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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