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朱裴方
被 告 王誠偉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本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玖拾伍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 計 算之利息。
2、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民國105 年3 月6 日接獲假冒銀行金融卡客服人員電話,及 假冒網路賣家人員撥打電話訛稱:分期付款及誤刷10次消費 金額,簽單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錯誤,將遭扣款,需至ATM 操作,先將款項領出,再存入指定帳戶等,致渠等陷於錯誤 ,致款項被被告王誠偉所設帳戶領取,致金額損失,款項轉 入帳戶:合庫000-0000000000000,金額2212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金額29987元。 土銀000-000000000000,金額4985元。 合計57095元整,請求提起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部分被告被訴詐欺之犯罪事實,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詳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4 號刑事判決),爰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依法併予駁回。若有 訴訟費用,亦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黃 杰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