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李嘉宜
被 告 程克强
程克達
林秀峰
劉佳謀
沈雪玲
陳金萍
李育茹
江美珊
詹永池
龎㨗魁
徐詩怡
江宜庭
李玲玲
洪麗琴
麥春密
楊家宏
陳莉芃
楊家榛
陳張月嬌
宋瓊華
王嘉羚
黃守仁
蘇梅香
陳清竹
顏靖媛
沈長河
范菊禎
楊進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程克强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部 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7月 18日宣判在案。茲原告李嘉宜於本件辯論終結並宣判後,於 提起上訴前之106年7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 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惟本件刑事部 分,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可於上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