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6年度,2716號
KSEV,96,雄小,2716,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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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珍線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271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PC0000000 │新臺幣參萬柒│民國95年8月7日│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
│華南商業銀行 │仟捌佰元 │/ 民國95年8 月│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岡山分行 │ │7 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SC0000000 │新臺幣參萬柒│民國95年10月15│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
│華南商業銀行 │仟捌佰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新興分行 │ │/ 民國95年10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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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珍線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