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聲字,96年度,7號
KSEM,96,雄秩聲,7,200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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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雄秩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人
即被移送人 甲○○
相對人即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上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相對人於民國96
年5 月2 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60010397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 實:
(一)聲明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在場賭博之賭客劉瑞仁江水盆陳泉益、蔡清 枝、周黃碧蓮之證詞。
(三)賭資新台幣(下同)5300元、麻將2 副、搬風骰子2 粒、 骰子6粒、帳冊2本、排尺8支扣案及現場相片8張為證。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當日帶小孩坐在旁邊,並無賭博行為 云云。惟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 條規定,所謂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 言,本件賭客聚賭時,每自摸1 次,抽頭200 元,4 人玩1 將給蔣明桐抽頭600 元,5 人玩1 將給蔣明桐抽頭800 元, 業據同在場之賭客劉瑞仁江水盆陳泉益蔡清枝、周黃 碧蓮及異議人於警詢中自承明確,顯見該賭場係職業賭場無 誤;再異議人當天確有參與賭博,亦據證人即同在場賭博之 賭客劉瑞仁江水盆陳泉益蔡清枝、周黃碧蓮於警詢時 供述明確;即異議人於警詢中亦自承當天確有參與賭博行為 ,足見聲明異議人確有於非公眾得出入之賭場賭博財物之行 為,則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規定,裁處 罰鍰9000元,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上開指摘,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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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