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6年度,2號
TCDM,106,金訴,2,2017072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
所為之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顏銀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簡芳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姓名之 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