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933號
TCDM,106,訴,933,2017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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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景超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劉建良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林揚傑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7320、7321、7325、9217、98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景超劉建良林揚傑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間於偵訊及本院 訊問時供述之情節仍有不一,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勾串共犯之 虞,且加入詐欺集團,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 7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 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後,被告等雖於本院準 備程序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認罪,供述之情節業已大 致相符,惟被告等前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情節不一之情 無法改變,審理時依然可能翻供,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7 月19日起延長羈 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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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