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汎祐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賴建隆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洪嘉鴻律師
梁家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24號、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汎祐、賴建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