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39號
KSDV,96,除,439,200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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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大朋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73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 年催字第1473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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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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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朋運動器材│第一銀行楠│00000000000 │103,448元 │95年9 月30日│WA0000000 │
│ │有限公司 │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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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朋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