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11號
KSDV,96,訴,911,200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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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晶帝大舞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周虹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黃翠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李金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葉淑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除撤回及和解部分外)由被告周虹汝負擔百分之四;被告黃翠玲負擔百分之九;被告李金霞負擔百分之五;被告葉淑貞負擔百分之八十二。
本判決第一、二、三、四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 依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李金霞清償借款,而被告 李金霞既係任職於原告營業所時,向原告借貸款項,並簽發 如附表所示本票以為清償,前開本票復未記載付款地而應以 發票地即原告營業所所存地為付款地,足見兩造已約定以原 告營業所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至明,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 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原受雇於原告,擔任大班或舞小姐,雙方約 明平日客戶之簽帳消費,應由被告自行負擔,嗣因被告無力 清償客戶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之消費,乃向原告借款以為支 應,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以為清償。詎屆期竟僅獲 部分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復避不見面,亦未為清償,致原



告受有損害,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債務承擔、侵權行為等法 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負清償之責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 1 至 4項所示。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 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立之任職證明書及如附表所示本票為證 ,並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則揆諸首揭說明,被告自應各就上述本息負清償之責。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 至4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原告另以債務承擔、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為請求,因其請求 法院擇一而為勝訴判決,而本件依消費借貸關係為請求既已 有理由,是原告另本於債務承擔、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 部分自不另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本院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附表:(單位:新臺幣)
┌───┬────┬──────┬───────┐
│被 告│發票日 │借款金額 │本票號碼 │
│ │ │即面額 │ │
├───┼────┼──────┼───────┤
周虹汝│92.06.13│24,000元 │002762 │
│即周虹│ │ │ │
├───┼────┼──────┼───────┤
黃翠玲│95.01.03│50,000元 │HFL075127 │
│即阿雅│ │ │ │




├───┼────┼──────┼───────┤
李金霞│95.06.05│25,000元 │936373 │
│即小萍│ │ │ │
├───┼────┼──────┼───────┤
葉淑貞│94.08.15│6,000元 │001575 │
│即依雯├────┼──────┼───────┤
│ │94.07.15│31,100元 │004959 │
│ ├────┼──────┼───────┤
│ │94.11.25│13,300元 │003346 │
│ ├────┼──────┼───────┤
│ │95.08.01│5,750元 │000764 │
│ ├────┼──────┼───────┤
│ │94.09.30│25,500元 │004344 │
│ ├────┼──────┼───────┤
│ │94.05.10│32,200元 │003205 │
│ ├────┼──────┼───────┤
│ │94.09.16│25,400元 │002629 │
│ ├────┼──────┼───────┤
│ │94.10.17│9,100元 │004296 │
│ ├────┼──────┼───────┤
│ │94.10.23│10,000元 │004824 │
│ ├────┼──────┼───────┤
│ │94.10.14│31,500元 │004802 │
│ ├────┼──────┼───────┤
│ │94.10.11│27,000元 │004547 │
│ ├────┼──────┼───────┤
│ │94.10.06│17,800元 │004072 │
│ ├────┼──────┼───────┤
│ │94.10.05│23,400元 │004644 │
│ ├────┼──────┼───────┤
│ │94.10.27│24,500元 │003938 │
│ ├────┼──────┼───────┤
│ │94.12.05│14,500元 │001121 │
│ ├────┼──────┼───────┤
│ │94.12.05│1,820元 │001123 │
│ ├────┼──────┼───────┤
│ │94.10.26│27,500元 │003926 │
│ ├────┼──────┼───────┤
│ │94.11.17│22,000元 │003489 │
│ ├────┼──────┼───────┤




│ │94.11.08│16,300元 │001117 │
│ ├────┼──────┼───────┤
│ │94.11.05│18,900元 │002729 │
│ ├────┼──────┼───────┤
│ │96.11.10│1,200元 │0010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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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帝大舞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