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09號
TCDM,106,訴,509,2017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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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偉盛
選任辯護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翁明瀠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27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江偉盛翁明瀠就其等所 犯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犯行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引用法條欄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 項」,觀諸全案判決,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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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