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844號
KSDV,96,聲,844,200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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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甲○○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前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82 號民事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22,000 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161號提存事件提存,復就相對人 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業已和解,相對人亦同意聲 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 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82 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各1 份、同意書、印鑑 證明各3 份為證。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次按供 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此有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查本件命 供擔保之法院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82 號民事裁定1 份在卷可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1161號提存卷宗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82 號假扣押卷宗核閱無 誤,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自應向原 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裁定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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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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