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相 對 人 勇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28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
受 命 法 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
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以前給付伍
拾萬元,餘款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起按月於每月十七日給付貳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到期。(聲請人
匯款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
-000000,戶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
聲請人:乙○○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楊櫻花律師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蔡祥銘律師
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四年勞訴字第五十一號)裁判
費三分之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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