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96年度,66號
KSDV,96,移調,66,2007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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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相 對 人 勇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28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 命 法 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
     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以前給付伍
     拾萬元,餘款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起按月於每月十七日給付貳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到期。(聲請人
     匯款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
     -000000,戶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
       聲請人:乙○○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楊櫻花律師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蔡祥銘律師
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四年勞訴字第五十一號)裁判
   費三分之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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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