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晏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
字第6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晏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