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
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