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博任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連偉順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韋麟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博任、連偉順、劉韋麟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博任、連偉順、劉韋麟因犯剝奪行動自由、傷害 、強制、加重強盜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 及證人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 且有反覆實施傷害及妨害自由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 101 條之1 第2 、3 款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嗣經本院認被告3 人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下降,無繼續 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另行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規定訊問被告後,認本件經過2 次審理,被告3 人勾串勾串 共犯、證人之可能性下降,然尚無法完全排除勾串之可能, 且其他原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2 、3 款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6 年8 月 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