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博任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連偉順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韋麟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博任、連偉順、劉韋麟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謝博任、連偉順、劉韋麟犯剝奪行動自由、傷害、強制 、加重強盜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 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且有反 覆實施傷害及妨害自由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 1 第2 、3 款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二、查本件業已進行2 次審理程序,除證人即被告邱俊錡、證人 林枝鋒外,其餘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被告謝博任、連偉 順、劉韋麟本身亦均以證人身份於本院進行交互詰問,且證 人即被告邱俊錡因心臟疾病可能需進行手術、證人林枝鋒另 案通緝,到庭作證之可能性及能到庭之時間均難以預料,雖 不能完全排除勾串之可能,然勾串之可能性已經下降,本院 認應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准予對被告謝博任、 連偉順、劉韋麟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