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0號
TCDM,106,訴,10,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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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勝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255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勝彬業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死亡,有被告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 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案件異動查證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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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