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711號
聲 請 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三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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