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明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 年度執字第6230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209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賴明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賴明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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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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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105 年8 月9 │本院105 年度審交│106 年2 月2 │
│ │ │3月 │日 │易字第2065號判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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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過失致死 │有期徒刑│105 年1 月19│本院105 年度審交│106 年3 月23│
│ │ │10月 │日 │易字第1366號判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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