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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