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266號
KSDV,96,拍,1266,2007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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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郝喬瓏於民國85年7 月2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1,0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 85年7 月26日起至民國115 年7 月25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 民國91年9 月1 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 在案。
三、嗣案外人郝喬瓏邀同相對人於民國85年8 月10日向案外人中 興商業銀股份有公司借用86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 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 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又案外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94年3 月19日合併,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概 括承受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詎相對 人自民國96年2 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增補契約影本1 件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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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