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昭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0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昭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昭宏因附表所示罪名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燕 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李昭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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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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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署押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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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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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01.24 │105.08.10 │105.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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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第447號 │9281號 │第9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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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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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6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975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9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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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5.08.16 │106.05.25 │106.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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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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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6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975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9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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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 │ │ │
│ │確定│105.09.19 │106.06.26 │106.06.26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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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 │得 │得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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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編號2至3經判決定應執行│編號2至3經判決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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