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6年度,38號
KSDV,96,審訴,38,200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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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3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豐榕生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9 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6年3 月2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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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榕生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