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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