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東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東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585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