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3823號
KSDV,96,促,43823,200705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3823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展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零玖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