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344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久竹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伍
元,及自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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