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60號
TCDM,106,聲,2760,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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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魏汎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汎祐對於檢察官起訴之詐欺犯行均坦 承不諱,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其不法利得不高,對社會危 害性不大,願意接受國家制裁,且本案業經起訴,卷內已有 充分之證據資料,並無串證之可能,也無證據認定被告有反 覆實施詐騙之可能,自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何況,既然有其 他共犯到案,如該等共犯之說詞與被告不符,亦可用對質或 者詰問之程序處理,並非只能以羈押之方式來達到避免串證 目的,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4號案件審理 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第7款規定,自民國106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 自同年4月6日起、同年6月6日起、同年8月6日起各延長羈押 2月在案。訊據被告就本案被訴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業已認 罪,核與同案被告賴建隆供述情節相符,足認其犯罪嫌疑實 屬重大,而本案詐欺集團雖為警查獲,惟被告係擔任本案兩 岸跨境詐欺集團之「外務暨收水組」成員,若令被告具保, 實無法排除其有另循其他途徑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 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其羈押 原因消滅,本院基於預防被告再度為同一犯罪之考量,認其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 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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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