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2694號
KSDV,96,促,42694,200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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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694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伸豪營造有限公司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伸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伸豪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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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