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洪楷翔
具 保 人 李雅鈴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49 號、106 年度執字第509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李雅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楷翔前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 ,由具保人李雅鈴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 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楷翔前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李雅鈴出具 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205號刑 事判決處刑確定,而受刑人洪楷翔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竟未到案執行,復經 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 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 等附卷可稽,另經通知具保人李雅鈴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 果,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 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品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