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376號
TCDM,106,聲,2376,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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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栢宏
具 保 人 劉子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106年度執字第426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具保人乙○ ○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於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 已將其停止羈押,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 法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4261號案件向其戶籍 地址苗栗縣○○鄉○○村○○路00號、居所地址苗栗縣苗栗 市○○路000號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又通知 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 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 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限制住居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拘票及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完整矯正簡表在卷 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 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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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