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863號
TCDM,106,聲,1863,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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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吉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 年度執沒字第1929號)
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執沒 字第1929號執行命令,命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 )陳吉龍於106 年5 月1 日上午9 時前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科報到,繳交應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70 萬元。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統 公布修正,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此次修正後之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此之規定係本於任何人皆不可因不法之犯罪行為獲取 利益,即所謂「準不當得利之平衡措施」,故是否沒收應從 行為人有無實際受有不當之利益為定。而此項規定有溯及既 往之效力,此觀諸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即明。 本件聲明人所涉犯行,未得分文利益,業經確定判決(本院 99年度訴字第2711號)事實欄所明確認定,故於本件尚未執 行之依舊法所宣告之沒收,於105 年7 月1 日起已不再適用 ,自亦不得再執行舊法時期所宣告之沒收,執行檢察官未鑑 於此,仍發出執行命令,命聲明人繳交犯罪所得款70萬元, 於法顯然有所違誤,而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第485 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2 條第 1 項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 又判決確定後,即發生確定力及執行力,法院及當事人同受 其拘束。因此,法院為判決後,縱法律有變更,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如刑法第2 條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6 條之1 等情形,應從其規定者外,仍應按原確定判 決主文所記載之意旨及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所謂 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最高法院96 年度台抗字第29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院於100 年3 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711號判決諭知受 刑人陳吉龍「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褫奪公權3 年;所得財物新臺幣 70萬元應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受刑人不服而上訴 第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4 62號判決撤銷改判後,受刑人仍不服而上訴第三審,經最 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1144號判決撤銷第二審判決並發 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為第二審審理,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 號案件審理, 因受刑人於106 年1 月17日撤回上訴,本院99年度訴字第 2711號判決乃於106 年1 月17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各審級上訴 書狀及刑事聲請撤回第二審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 刑人以不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本 院依法為管轄法院,其聲明異議程序自屬合法;而執行檢 察官係依據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均先予敘明。
(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 修正公布,並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 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 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修正後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 』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不再適用」。而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有關犯罪行為 人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或抵償之規定,亦因配合刑法 修正增訂沒收專章,業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刪除,並於 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三)惟查,案件是否諭知沒收,乃法官於裁判時,就當時存在 之沒收規定為宣告,其後是否因法律變更而有不同規範, 當非法官於宣告時可得考量之範圍。本院於100 年3 月30 日為99年度訴字第2711號判決時所依據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10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雖於判決後,因配合刑 法修正增訂沒收專章而修正刪除,然該判決既係於前開法 律修正施行前所為判決,並業經確定在案,而前開修正施 行後之刑法及相關法律又無該等修正後規定之效力及於修 正前法院已判決案件之規定,則檢察官依據前開已確定之



判決指揮執行,其執行指揮即無不法或處置失當可言。揆 諸前開說明,檢察官既係按前開確定判決主文所記載之意 旨及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執行,自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 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主 張不得執行舊法時期所宣告之沒收云云,要屬誤會,聲明 異議意旨以此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玉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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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