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1722號
KSDV,96,促,41722,2007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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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17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朝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柒仟零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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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