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1706號
KSDV,96,促,41706,2007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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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17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零陸萬貳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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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