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17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零陸萬貳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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