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若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若麟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